世界正在邁入一個以氣候問題為核心的新全球化時代,越來越多的國家投入到氣候行動中,可持續發展已然成為全球共識。但從現實看,極端氣候事件依舊頻發,各國在氣候治理的主導權爭奪和政治博弈也不曾減弱,氣候政策與區域低碳合作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和潛在變化。作為碳圈人,我們需審時度勢,在變化中找尋不變,在挑戰中發現機遇,才能不斷推動氣候行動向前發展。
本系列報告將圍繞碳中和與碳定價進行專題研究,涉及政策法規、機制設計、碳價表現等一系列議題,縱向分析“政府-行業-企業”自上而下的關聯,橫向對比各地區各行業的歷史與現狀,以求深入呈現市場全貌,盡力發掘商業機會。作為本系列第一篇,我們對碳定價進行宏觀梳理,結合2022年重大新聞事件,解讀碳定價在機制設計上的多樣性,以及它如何助力全球碳中和與氣候治理進程。
追本溯源:碳定價的由來
工業革命後,全球變暖問題日益嚴峻,極端氣候事件頻發,影響了人們的農業生產和經濟活動。為緩解氣候變化,越來越多國家參與到氣候行動中。1997年,聯合國締約國第三次會議通過《京都議定書》[1],成為第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氣候變化國際協定。2015年,196個聯合國成員國簽訂了《巴黎協定》[2],為2020年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作出統一安排,並設立了“將全球平均氣溫較前工業化時期的上升幅度控制在2℃以內”的長期目標。由此,人類正式踏上了“碳中和”之旅。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實現碳中和涉及供給端和需求端兩個方面[3],一是在供給端降低低碳技術的成本,二是在需求端通過碳定價增加碳排放的成本。當低碳技術對傳統高碳技術的替代成本低於排放成本時,經濟活動就會自然選擇低碳減排的道路。
目前在新能源供給端,尤其是發電行業,已經有了顯著的科技進步和規模效應。根據可再生能源署(IRENA)[4],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達7468TWh,占總發電量的27.7%,較2019年增長7.4%。新增可再生能源裝機176GW,占全球新增發電容量的72%。與此同時,新能源發電的成本也在大幅下降,2010-2021年全球光伏發電成本下降88%、風電下降約60%,這不僅讓新能源成為新增產能的經濟性選擇,也達到了可替代存量煤電的臨界點3。2020年全球62%的新增可再生能源項目發電成本低於同期新增化石燃料項目成本區間的下限,國際能源署(IEA)[5]預計,到2025年初,可再生能源將超過煤炭成為全球第一大電力來源。
但供給端的進步並不足以解決所有碳中和問題。溫室氣體排放不只局限於發電,還包括工業、農牧業、運輸,以及日常工作生活的各種複雜場景,而新能源和低碳技術在這些場景的使用成本依舊高於傳統碳基能源和高碳技術,因此人們還須在需求端增加碳排放的成本,變相減少二者間的差異。
增加碳排放成本意味著賦予碳排放價格。過去,排放到大氣中的溫室氣體不受任何限制,排放行為可以視作不具稀缺性的無限資源,人們沒有消費需求,排放自然無價格、零成本,企業做商業決策時也不會考慮這個外部因素。但當人為設定成本門檻,排放便成了付出代價才能獲得的有限資源,碳定價(carbon pricing)應運而生。
今世塵緣:碳定價的機制現狀
2022年5月24日,世界銀行發布《2022年碳定價現狀與趨勢》[6]。該報告統計,全球現有68個碳定價機制正在運行,另有3個計劃實施,覆蓋了全球約23%的溫室氣體排放(2021年報告中覆蓋率為21.5%,2020年報告中覆蓋率為15.1%)。可見隨著各國碳中和目標的提出,碳定價機制不斷主流化,成為各方關注的熱點和博弈點。
碳定價機制的實質是將碳排放的社會環境成本歸還給排放者,也就是所謂的“污染者付費”,通過發揮價格的信號作用使經濟主體為排放埋單,從而引導生產、消費和投資向低碳方向轉型。大體來說,碳定價機制分為顯性和隱性兩類。顯性碳定價是對特定產品或活動產生的排放量實行直接成比例的價格激勵,主要通過政府層面的碳市場(emissions trading systems, ETS)與碳稅(carbon taxes)、企業層面的內部碳定價和個人層面的碳普惠機制實現;隱性碳定價是改變與排放相關產品的價格的工具,通常被用於其他社會經濟目標(例如解決空氣污染),與碳排放量不成正比,但依舊提供了一個碳價信號,常見的有燃油稅、燃油補貼和商品稅。下文將根據不同機制進行展開說明。
2.1 碳稅
2022年11月8日,新加坡國會通過《碳定價法案(修訂版)》,決定在現有碳稅制度的基礎上,上調碳稅標準。該法案計劃從2024年起將新加坡碳稅稅率提高至每噸25新元(約合人民幣125元),2026年提高至每噸45新元(約合人民幣225元),到2030年達每噸50至80新元(約合人民幣250-400元)。凸顯出新加坡將加大氣候政策力度,加速推動碳中和承諾的實現。
碳稅最先於上世紀90年代初在北歐國家實施,並從1992年起在歐盟一些國家得以推廣,目前已有丹麥、芬蘭、德國、義大利、英國等國家開徵碳稅或氣候變化相關稅種。2006-2009年,北美國家的一些地方政府(如美國科羅拉多州圓石市、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也陸續開徵類似稅種。近年,東南亞國家(如泰國、馬來西亞)在發達地區的影響下,開始計劃引入碳稅政策,其中印度尼西亞已於2021年10月通過了稅收改革法案。
中國雖沒有與碳排放直接掛鉤的稅種,但已初步建立了以環境保護稅、資源稅、耕地占用稅等稅種“多稅共治”,以企業所得稅、增值稅、車輛購置稅等系統性稅收優惠政策“多策組合”的綠色稅收體系[7]。通過綜合運用稅收調節工具,積極推動綠色低碳的發展。
碳稅是一種價格導向的政策工具,類似於“庇古稅”[8]。根據福利經濟學家庇古的觀點[9],環境外部性的根源在於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不一致,從而私人的最優導致社會的非最優,政府可以通過徵稅彌補排污者私人成本、私人利益與社會成本、社會利益之間的差距。碳稅是針對化石燃料(如石油、煤炭、天然氣),以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為基準所徵收的一種稅種。由於它通過直接提高產品價格的方式抑制碳排放,又被稱為“價格控制機制”。
2.2 碳市場
2022年12月30日,中國生態環境部發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第一個履約周期報告》[10]。報告梳理了中國碳市場體系建設進展,全面介紹了市場交易和履約情況,同時聲明將逐步擴大行業覆蓋範圍和豐富交易品種。
相比碳稅,碳市場起步較晚,全球首例是2005年開始運行的歐洲碳排放交易體系(EU ETS)[11]。兩年後,美國西部7個州和加拿大中西部4個省簽約成立西部氣候倡議(WCI)[12],建立了涵蓋多個行業的綜合性碳市場。2009年,美國東部11個州啟動區域溫室氣體倡議(RGGI)[13],成為美國第一個以碳市場為基礎的強制性減排體系。中國也於2013年啟動七個試點碳市場,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碳交易體系,為2021年運行的全國碳市場提供借鑑。雖然碳市場的發展沒有碳稅成熟,但其收入已於2021年首次超過碳稅收入,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市場碳價比固定價格工具上漲更快,短期減排效益或許更高。
碳市場是數量導向的政策工具,是一種可交易污染權利的典型應用[8]。在西方經濟學裡,外部性是市場失靈的重要表現之一,其中環境污染問題就是具有極強外部性的產品。經濟學家科斯[14]認為,只要污染權利得到明確,並使該權利在經濟主體間進行自主交易,便能將環境外部性內部化,解決污染問題。碳市場是對碳排放權的交易,政府根據減排目標對一定時期的排放總量進行限制,並分配生產者一定數量的排放配額。生產者可以在碳市場自由買賣配額,以滿足各自的生產需求和排放需求。由於碳市場通過控制排放總量的方式實現減排,又被稱為“數量控制機制”。
碳稅與碳市場,孰優孰劣?
理論上,在信息全面、充分競爭的市場中,碳稅和碳市場的減排效果並無不同。但現實的信息不對稱、地區差異和市場不成熟導致了碳價和排放總量的波動,制約了理論減排的實現,造成二者差異。
從成本的角度看,碳市場需要承擔較高的信息成本和監管成本,而碳稅需要承擔較高的政治成本[15]。設計碳排放權交易須根據每個排放源的歷史排放情況合理分配配額,這對時間和設備的數據基礎要求很高。而碳稅是根據邊際成本設定一個稅率水平,且該稅率在一段時間內不會變化,相比碳市場不用太多數據支持,但稅制出台和調整都需要經過嚴格的政治程序,政治成本較高。另外,碳市場是一個新興市場,對金融風險的監管能力有較高要求,相反碳稅沒有複雜的市場產品和交易規則,可以依託各國原有的稅收監管體系。從收益的角度看,碳稅作為政府稅種之一,可以顯著增加財政收入,但它的間接影響和減排效果存在諸多不確定性。碳市場在運行初期通常採用免費發放配額的方式,幾乎不產生財政收入,但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市場可交換的產品,具有天然的金融屬性,能夠吸引銀行、基金、企業更多參與,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不過成本與收益如何權衡,還要依照不同地區的定價機制設計、金融經濟和技術條件具體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碳稅與碳市場並非對立的定價機制,通過相互補充的思路組合應用也是探索制度創新的一個新方向。有學者分析,應藉助碳稅規制分散行業,實施碳市場調節排放集中行業[16],也有學者提出先碳稅後碳交易的兩步走戰略[17]。但關於二者契合度、政治可行性和兼容性的問題仍缺乏系統性研究。
2.3 碳邊境定價
2022年6月22日,歐洲議會表決通過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18],建立了全球首個“碳關稅”法案。同年12月13日,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歐盟成員國政府達成臨時協議,確定於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CBAM。標誌著歷經一年多的反覆協商,CBAM法案生效終於進入倒計時。
CBAM是歐盟“Fit for 55”一攬子減排政策[19]的一項核心內容,用以確保歐盟產品和進口產品的碳價對等,防止因全球氣候政策不平衡導致的碳泄漏。在最新協議中,CBAM重新確定了適用範圍,除原定的鋼鐵、水泥、鋁、化肥和電力的直接排放外,還增加了氫能、特定條件下的間接排放、特定前體和某些下游產品(如螺釘、螺栓等鋼鐵製品)。在2023-2025年的過渡期間,歐委會將評估是否擴大徵收範圍至有機化學品、塑料等碳泄漏風險商品,以及間接排放核算方法和其他下游產品的可能性。最新協議還明確了免費配額的淘汰機制,從2026年1月1日制度正式生效起,免費配額將按比例每年削減,直到2034年全部淘汰,同時EU ETS機制下的免費配額削減也將同步進行。
碳邊境定價的提出背景
不論是碳稅還是碳市場,都僅針對司法管轄區內的溫室氣體排放而不涉及進口產品,這在各國氣候政策力度不一的背景下,形成了進出口碳排放成本的不對稱。為尋求利益最大化,企業傾向於將生產和化石燃料消耗轉移到氣候政策寬鬆的地區,或通過進口低排放成本的產品替代本土生產,這便是碳泄漏(carbon leakage)。
對於減排政策日益收緊的發達國家,碳泄漏引發的成本差異和生產轉移會使本土產品失去競爭力,在國際貿易中處於劣勢。而對於全球氣候變化,發達國家密集型產品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的現象,並沒有真正減少碳排放的總量,反而削弱了發達國家的減排效益。因此為應對碳泄漏,發達國家需要消除地區間碳排放成本的差異,要麼增加進口產品的成本,要麼減少本土產品的成本。然而進口產品涉及國際貿易,存在多邊關係、貿易協定兼容性的問題,政策推行阻力遠大於國內。2012年,歐盟曾試圖將外部航班納入EU ETS,但因“干涉他國主權”遭到多國航空業抵制,最終未能實施[20]。因此碳泄漏的解決方案多以針對本土產品的免費配額和政策補貼為主,例如EU ETS和加州Cap-and-Trade Program都有約94%的工業排放受免費配額覆蓋。
雖然減少本土碳成本可以保護面臨碳泄漏風險的行業,但這僅是揚湯止沸。參與者只需支付其全部碳成本的一小部分,無法體現不同企業減排的差異化努力,也難以充分帶動市場更好地配置減排資源,可以說免費配額和政策補貼的實質是犧牲低碳競爭者的利益來支持高排放設施[21]。從長遠看,這些措施背離了碳定價機制的根本目的,增加了減排國家的財政負擔,因此一直深受發達國家政府、民間社會組織和一些低碳製造技術先驅的詬病。
在此背景下,提高進口產品碳成本的方案重回談判桌,旨在要求進口的高碳產品繳納對應排放量的稅費或碳配額,拉平本土與進口產品的碳成本水平,為全球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
在歐盟CBAM的推動下,美國、加拿大和英國先後聲明將碳邊境定價機制納入政策考量。但同時,關於CBAM的爭議也從未停歇:首先,CBAM使用了經濟保護主義的形式,可能不符合世貿組織自由貿易規則或《京都議定書》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原則;其次,單方面實施CBAM可能出現新的貿易爭端,引發其他國家報復;再者,CBAM依舊存在資源轉移的風險,第三國出口商可能有選擇地向CBAM實施國出口“最清潔”商品,“不夠清潔”的商品則被導向其他市場[21];最後從技術層面,CBAM仍存在碳核算、第三國數據核證和進口登記上的管理困難與監測問題。所以碳邊境定價機制在設計中如何避免上述爭議,是每個政策制定者需要解決的問題。
除單邊實施的碳關稅外,人們也在不斷探索多邊機制的新思路。2015年,經濟學家威廉·諾德豪斯提出“氣候俱樂部(climate clubs)”的概念[22],他認為需要建立一個推行相同碳定價政策的俱樂部,並通過獎懲措施使成員與非成員的收益有所區別,以此克服當前國際氣候協議中搭便車的強烈動機。按照威廉的構想,這個俱樂部將在聯合國氣候機制之外運作,具有三個主要特徵[23]:一是所有成員國的碳定價機制要有可比性;二是未能採取氣候行動的非成員國會受到貿易制裁;三是俱樂部成員之間將享受免關稅待遇,而這也是各國加入這一機制的主要動因。但該機制想要取得成效,就必須形成群聚效應(critical mass),也就意味著必須要有歐盟、中國和美國等主要經濟體的參與。然而如今地緣政治緊張,國際合作的前景非常黯淡,氣候俱樂部的實踐應用面臨嚴峻的外在挑戰。
2022年6月28日,德國總理朔爾茨在七國集團峰會閉幕日表示,七國集團支持在2022年年底成立一個全球“氣候俱樂部”,希望結合各種政治方法,將氣候行動轉變成一種競爭優勢,激勵更多國家參與減排。七國集團在聲明中提出[24],俱樂部將向所有《巴黎協定》簽署國開放,協調意願國家有關應對氣候變化和實現碳中和的行動。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認為,從國際協調的角度看,國際碳價下限(international carbon price floor, ICPF)是更易實現且更優的多邊協議機制[25]。首先,ICPF通過設定跨轄區碳定價的最低標準,解決某些地區因低碳價獲得不公平優勢的問題,這屬於單一參數,不涉及複雜的機制措施;其次ICPF不同於碳邊境稅,它可以涵蓋所有國家所有商品,而不僅僅針對貿易品;第三,ICPF可以聚焦少數大型排放國家,針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制定不同的框架,這兼顧了處於不同收入水平的各經濟體所需承擔的不同責任。而至於碳價在什麼區間才能促進全球減排,IMF建議的下限是,到2030年,發達經濟體為每噸75美元以上(約合人民幣525元),中等收入發展中經濟體為50美元以上(約合人民幣350元),而低收入發展中經濟體為25美元以上(約合人民幣175元)。
2022年11月7日,IMF總裁格奧爾基耶娃在第27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7)呼籲建立“國際碳價下限”,指出當前碳價無法為企業和消費者創造轉變的動力,實體經濟的變化步伐仍然太慢,急需更高碳價推動。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地區在合作探索互聯碳市場(linking ETS),旨在實現不同司法管轄區碳市場的互認互聯互通,但因存在碳定價政策差異、權責劃分、匯率波動等複雜挑戰,只有少數地區成功達成合作。
2.4 內部碳定價
內部碳定價(internal carbon pricing)是企業、金融機構等實體在內部政策分析中為溫室氣體排放賦予的財務價值,意在促使商業決策將氣候因素納入考量。它主要呈現為兩種形式,影子價格(shadow price)和碳費用(carbon charge)[26]。影子價格是將排放風險以貨幣價值具體化的策略,不涉及實際支付,常作為商業評估中量化氣候相關風險的額外指標。碳費用則類似於組織自願對每噸溫室氣體排放徵收的內部稅。
這種機制為企業提供了最大的減排靈活性,但同時也是最難澄清或定義的。一些倡議組織,例如基於科學的目標倡議(SBTi)[27],就是尋求為此過程提供一些標準和第三方指導。
2.5 碳普惠
2021年8月18日,亞洲領先的可持續發展科技公司妙盈科技打造的碳普惠應用“綠喵”正式上線,目前已構建成為國內備受關注的可持續生態社區,並作為中國碳普惠實踐典型案例入選國家生態環境部在聯合國COP27大會上發布的《2022企業氣候行動案例集》。用戶通過踐行新能源充換電、公交地鐵、騎行、自帶杯、減塑回收等多種低碳生活行為累積碳積分,實現了數量可觀的碳減排。同時,綠喵企業版全員碳減排管理平台助力多家金融機構、商業實體及地方政府碳普惠的落地實踐。
2021年12月17日,在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和深圳排放權交易所指導下,由騰訊打造的面向公眾的碳普惠互動平台“低碳星球”小程序正式上線。首先上線的是綠色出行生活場景,通過政府認可的公交-地鐵碳減排量核算方法,計算個人碳積分。
2022年4月22日,中信銀行綠色金融體系打造的個人碳普惠平台“中信碳帳戶”正式上線,成為首個由國內銀行主導的個人碳帳戶。該平台率先面向信用卡用戶,實現針對電子信用卡、電子帳單、線上繳費等金融場景的碳減排量核算。
2022年8月8日,阿里巴巴發布“88碳帳戶”,建立多場景、覆蓋超10億消費者的碳帳戶體系。它以“1+N”母子帳戶的形式呈現,不僅匯集用戶在菜鳥、閒魚、餓了麼、天貓等應用程式產生的減碳量,還以紅包激勵的方式鼓勵用戶踐行低碳生活。
近一年,許多企業不再局限於國家和企業層面的節能減排,開始布局碳普惠生態圈,鼓勵個人消費端的低碳發展。碳普惠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碳金融”的方式,對社區家庭和個人的減碳行為進行具體量化並賦予一定價值,建立以商業激勵、政策鼓勵和核證減排量交易相結合的正向引導機制,調動各方力量加入全民低碳生活。
但作為新興機制,碳普惠面臨的問題也不少。企業和平台互不兼容、應用場景數據分散、量化方法不統一等等,都會妨礙碳普惠合力的發揮。如何確保碳排放數據監測與核算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如何破解數據歸集面臨的制度與技術難題,以及如何避免個人隱私泄露,都是碳普惠設計者需要思考的。
繼古開今:機制下的環境權益產品
在減排機制下,某些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通過一系列認證程序,將其減排量進行量化並形成一種可獨立交易的產品,稱作環境權益產品。在碳中和領域,環境權益產品主要分為碳信用(carbon credit)和綠證(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前者具有碳權屬性,一單位碳信用代表一噸的碳減排量或碳匯,可用於抵消企業的碳排放;後者具有清潔電力屬性,一單位綠證代表一兆瓦時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用於企業申明使用零排放電力。
3.1 碳信用
2021年11月,碳信用交易市場的總市值首次超過10億美元。到2022年,市場已進一步增長至20億美元。碳信用機制在強勁的自發需求和擴大的市場多樣性下迅猛發展,它在實現排放目標方面的作用也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
2021年,全球信貸總量從3.27億噸二氧化碳增加到4.78億,同比增長48%,市場交易量超過3.62億,相比2020年增長92%。全球碳信用的平均價格也從2020年的2.49美元/噸,上升至2021年的3.82美元/噸[6]。在買方需求激增和價格上漲的背景下,碳信用市場的市值快速增長。與此同時,企業對利用碳信用實現氣候目標的興趣,以及希望從價格上漲中獲利的交易商和投資者,也提高了市場的流動性和活躍度。
碳信用的供需方
從認證源看,碳信用機制分為國際機制、獨立機制和地方機制。國際機制是根據《京都議定書》和《巴黎協定》等國際條約建立的信貸機制,包括清潔發展機制(CDM)、聯合履約機制(JI)和正在建設中的可持續發展機制(SDM);獨立機制是由非政府實體管理的標準,目前體量較大的有自願碳減排核證標準(VCS)和黃金標準(GS);地方機制是每個國家或地區出台的碳信用標準,如中國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和美國加州合規補償計劃,這些機制只適用於特定司法管轄區。
從需求來看,碳信用來源於國際協議和國家法律規定的一系列合規義務,以及公司或其他組織作出的自願減排承諾。大體有四類需求驅動因素:
- 國際合規市場(international compliance markets),用於國家或企業響應根據國際協議作出的承諾;
- 國內合規市場(domestic compliance markets),企業購買碳信用以抵銷合規市場中需要履約的部分碳配額,因此碳信用機制又常被視作合規市場的補充機制;
- 自願碳市場(voluntary carbon markets),主要是私營實體購買碳信用額度以遵守自願脫碳的承諾;
- 基於結果的融資(results-based finance),指國際組織或政府在碳市場中購買碳信用額度,以鼓勵低碳建設或實現國家目標。
世界銀行分析,企業氣候承諾是碳信用市場增長的主要驅動力。這些承諾致力於在企業價值鏈中實現脫碳,並通過購買碳信用中和不可避免的排放。2021年的大買家主要來自區塊鏈平台、能源行業和製造業(圖1)。其中能源公司(主要是大型石油和天然氣公司)長期處於領先地位,它們的需求與2020年相比增加了9倍。航空業和金融業也在國際航空碳抵消和減排計劃(CORSIA)以及格拉斯哥淨零金融聯盟(GFANZ)的推動下,逐漸成為碳信用的積極買家。
除了企業層面,各國政府也在制定碳信用相關政策,加快推進碳信用市場。2022年10月27日,中國生態環境部在例行新聞發布會時提到,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CCER市場)是全國碳市場的有益補充,目前正在加快推進全國統一的自願減排交易市場建設。儘管沒有透露CCER重啟的具體時間,但市場頂層設計工作的加速推進,也意味著重啟越來越近。
2022年11月8日,美國氣候問題特使約翰·克里在COP27宣布“能源轉型加速器(Energy Transition Accelerator, ETA)”計劃,意在建立一個公私合營的新碳信用交易框架。在此框架下,政府可以通過減排措施獲得碳信用額度,並將額度出售給私營公司,獲得的資金用於資助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國家的可再生能源部署。克里表示,ETA的目的是讓碳信用市場發揮作用,部署原本無法使用的資本,加快發展中國家燃煤電廠向零排放電廠的過渡。他還透露,ETA已得到洛克菲勒基金會和貝佐斯地球基金會的支持,預計在2023年COP28會議上啟動,有望於2030年為綠色項目融資1000億美元以上。
這一計劃一經宣布,就引發不小的爭議。德國聯邦經合部官員弗拉斯巴斯提出,“碳減排作為政府作出的承諾,不應被私營公司碳抵消所取代”。聯合國專家小組的氣候科學家Bill Hare也表示,該計劃的隱含義是企業只要購買抵消額度就不必減少排放,但真正意義的減排是技術減排,紙面上廉價而簡單的抵消措施對應對氣候危機幾乎沒有幫助。憂思科學家聯盟首席經濟學家Rachel Cleetus從財政角度分析,來自碳信用交易的私人資金無法替代發展中國家真正需要的財政支持,他們需要贈款性質的公共財政,而不是有爭議的碳抵消計劃。
減排項目與金融產品
近年,越來越多金融機構參與到減排項目的開發和實施階段,為以前需要依靠股權和贈款進行前期投資的項目開發商提供資金和風險對沖機制。
碳信託
碳信託是信託公司開展的服務於減排項目的直接投融資、碳排放權交易等金融活動及相關受託服務。以碳資產(如CCER)的價格發現與實現為核心,碳信託拓展了信託制度功能的邊界。
目前碳信託包括減碳低碳企業融資類、減碳低碳產業基金類、碳資產事務管理類等業務類型。其中碳資產抵質押貸款信託以碳排放配額或碳信用作為抵押、質押物,向對應的控排企業或減排項目業主提供相應貸款,用以支持綠色企業減碳低碳運營發展。減碳低碳產業基金信託通過設立信託計劃,將信託資金以股權、債權及參與定增等形式,利用產業基金投資減排企業或碳信用項目,參與分享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企業碳資產的交易收益;或通過投向碳排放配額、碳信用等碳資產,根據交易市場的碳資產價格走勢,利用二級市場及其衍生品市場進行交易獲取收益。
氣候債券
氣候債券一般指企業為籌措減排項目建設或維護資金向投資者發行的與碳資產及其收益相關聯的綠色債券,目的是為了向減排項目提供融資。中國首單碳債券為2014年浦發銀行主承銷的10億元中廣核風電有限公司附加碳收益中期票據,又稱為“碳債券”。該債券利率由固定利率與浮動利率兩部分組成,其中浮動利率與發行人下屬的5家風電項目公司在債券存續期實現的CCER交易收益正相關。
這種創新收益機制實現了綠色債券投資價值和環境友好型企業價值的捆綁。債券投資者可以通過對減排項目提供資金支持,享受環境友好型企業潛在價值增長帶來的紅利,同時又得到有保障的固定收益,具有較高的風險回報。
碳保險
碳保險是為了規避減排項目開發過程中的風險,確保項目減排量按期足額交付的擔保工具。它通過與保險公司合作,對重點排放企業新投入的減排設備提供減排保險,或對碳信用項目買賣雙方的碳信用產生量提供保險。
從國際視角來看,碳保險主要用於保障《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產生的碳金融活動風險;或者是保障非京都規則下,模擬京都規則而產生的碳金融活動風險,以及提供信用擔保。基於保險的風險管理功能,碳保險可以成為企業低碳轉型路徑中的風險管理工具之一,有效降低碳市場風險,促進碳金融發展。
3.2 綠證
2022年1月28日,中國國家發改委等七部門聯合印發《促進綠色消費實施方案》[28],指出要進一步激發全社會綠色電力消費潛力。6月10日,江蘇省印發《促進綠色消費實施方案》[29],明確到2025年,高耗能企業電力消費中綠色電力占比不低於30%。綠電綠證或成為企業新剛需。
2017年國家發改委為引導社會消費綠色電力,拓寬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來源渠道,聯合財政部和能源局發布了《關於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願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明確從2017年7月起在全國範圍內試行綠證自願認購制度。發電企業可以通過綠證出售將可再生能源的環境價值變現,以此激勵零排放發電項目的建設。
與顯性碳定價不同,綠證解決的是能源結構調整問題,價格反映的是電能價值和環境價值溢價,與溫室氣體排放量不成正比。但它可以通過綠電價格影響能源供給端的火電需求量,進而間接影響電力行業碳排放。
根據中國綠證認購平台披露[30],2021年綠證銷售量最大的項目為國家電投中電朝陽500兆瓦光伏發電平價上網示範項目,共售387668張綠證,收益約1946萬元人民幣。其次為濱州霑化通匯30萬千瓦平價上網光伏發電項目的87074張,收益約43.7萬元人民幣。2021年以來,綠證在政策的積極推動下,交易率有了較大程度的提升。據華經產業研究院數據,2021年1月,風電、光伏及總體交易率分別為1.30%、0.03%、1.19%,而2022年6月9日,這三個數據分別提升至12.30%、76.73%、27.87%。隨著未來能源結構的綠色轉型和綠證應用場景的拓展,中國綠證消費水平還將不斷提高。
國際綠證種類
I-REC
國際可再生能源證書(I-REC)是由非盈利基金會I-REC Standard核發的一種可在全球範圍內交易的國際通用綠證,被聯合國溫室氣體議定書(GHGP)、碳排放披露項目(CDP)和100%綠電消費(RE100)等主要國際報告體系接受,是國際認可度最高的綠證。其成交價格較低,一般為3-4元/MWh。
2021年7月29日,國網雄安綜合能源公司與澳大利亞YNIWM公司簽署完成《國際可再生能源證書I-REC項目購買協議》,將雄安站屋頂光伏項目的67.5萬千瓦時上網發電量開發成I-REC綠證並出售給對方。2022年4月19日,全球首例基於區塊鏈技術的I-REC跨國交易在香港Very Clean Planet數位化碳資產OTC平台上完成10萬張交割,該筆交易發生在河北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華美宏道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之間。
APX TIGRs
全球可再生能源交易工具(APX TIGRs)由美國非盈利組織APX機構創辦,該平台開發的綠證分為兩種:適用於北美地區的NAR(North American Renewables Registry)和適用於非北美地區的TIGRs(Tradable Instrument for Global Renewables)。不同於I-REC,APX TIGRs僅對無補貼項目核發,所代表的環境權益歸屬更加明確,更受大型跨國企業的認可。其價格也明顯高於I-REC,一般為25-30元/MWh。
2021年6月,景旦新能源公司與蘋果供應鏈企業L公司、APX機構,三方達成10萬張TIGRs交易,是當時中國境內規模最大的單筆平價綠證交易。該項目由分布在珠三角、長三角地區的17個分布式光伏項目產生,為L公司的工廠提供1億度綠色電力環境權益屬性。
D-REC
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證書(D-REC)是由非盈利倡議組織D-REC Initiative核發,專門針對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綠證。它旨在擴展現有綠證機制(如I-REC機制),通過聚合小型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資產,使其能夠達到可交易的兆瓦時級別的閾值。
注釋
[1]https://unfccc.int/kyoto_protocol
[2]https://www.un.org/en/climatechange/paris-agreement
[3]第一财经,刘劲 教授,于艾琳 研究员
[4]https://www.irena.org/Publications/2022/Jul/Renewable-Energy-Statistics-2022
[5]https://www.iea.org/reports/renewables-2022
[6]https://openknowledge.worldbank.org/handle/10986/37455
[7]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3/202301/t20230117_1013505.html
[8]中国减碳之路的选择:碳交易还是碳税,如是金融研究院
[9]Pigou, The Economics of Welfare, 1920
[10]https://www.mee.gov.cn/ywgz/ydqhbh/wsqtkz/202212/P020221230799532329594.pdf
[11]https://climate.ec.europa.eu/eu-action/eu-emissions-trading-system-eu-ets_en
[12]https://wci-inc.org/
[13]https://www.rggi.org/
[14]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1960
[15]减排政策对比研究:碳税和碳交易,孟夏财经
[16]碳减排政策:碳税、碳交易还是二者兼之?
[17]应对气候变化: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比较分析
[18]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green-taxation-0/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_en
[19]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olicies/green-deal/fit-for-55-the-eu-plan-for-a-green-transition/
[20]https://climate.ec.europa.eu/eu-action/transport-emissions/reducing-emissions-aviation_en
[21]碳边境调节机制影响及地缘政治风险分析,E3G & Sandbag
[22]Climate clubs: Overcoming free-riding in international climate polic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15
[23]国际气候俱乐部的构想与现实,澎湃新闻
[24]G7 Statement on Climate Club, 2022
[25]Proposal for an International Carbon Price Floor Among Large Emitters,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2021
[26]https://zhuanlan.zhihu.com/p/557055761
[27]https://sciencebasedtargets.org/
[28]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1/21/content_5669785.htm
[29]http://fzggw.jiangsu.gov.cn/art/2022/6/10/art_84097_10465280.html
[30]http://www.greenenergy.org.cn/gctrade/disclosure/view.jhtml?id=27
結語
碳定價作為一種具有成本效益的工具,在應對氣候中舉足輕重。有效合理的碳價不僅可以激勵企業節能減排,還能促進技術和產品的負碳創新。我們希望在快速變化的市場中,尋找創造性的機制設計和權益產品,適應不斷擴大的氣候需求,共同推動碳中和目標的實現。